第十五卷第一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出刊  March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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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文共賞
 
   

佳作共賞】中等學校歷史科小論文寫作競賽第二名

遺失公文該死嗎?()

──從《淡新檔案》第11323案看劉銘傳現代化事務的執行

高三1李抒敏、鄭昕倫 

指導:唐遠華老師

歷史研究是一條寂寞的路。雖然經由研究歷史可以以古鑑今,但在科技與實用主義掛帥的今日社會氛圍中,卻長久不為青年學子所青睞;高中部李抒敏、鄭昕倫同學參加國立交通大學舉辦的中等學校歷史科小論文寫作競賽,以「遺失公文該死嗎?─從《淡新檔案》第11323案看劉銘傳現代化事務的執行」榮獲第二名,而謝璿、林問亭的作品「清末新竹地區基督教的傳播─以《淡新檔案》第11509案與馬偕的傳教事業為分析焦點」榮獲第三名。她們的佳作充分展現了其使用史料從事歷史研究的能力以及基本史學素養,文字鮮活、深入淺出,為讀者重建了當年的歷史事件,並深究其背後社會意涵,頗值得一讀。限於篇幅,實中園地選刊第二名作品,分兩期刊完,以饗讀者。

編者謹識

壹、前言

    這是一個發生在光緒十四年(西元1888年) 的故事。當時台灣剛升格為省,在新竹縣有一個小兵只因遺失了公文,竟讓當時的台灣巡撫劉銘傳憤怒到不顧所有人的哀求,毅然決然的判定小兵死刑。這讓我們非常好奇,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劉銘傳下了如此殘忍的判決?是他一時糊塗?還是劉銘傳別有用心呢?我們將由《淡新檔案》11323案,來看劉銘傳怎麼在台灣推行他的「自強新政」。

    我們以《淡新檔案》11323案為主軸,釐清每一層級的關係及公文往返,佐以一些關於劉銘傳治台、代鄉治、行政運作以及郵務運作與處理的書籍、論文、網站,並且和老師們討論、研究,希望讓這個小兵的死,不只證明劉銘傳並非草菅人命,更昇華為瞭解當時時代氛圍的指標。

貳、正文

一、台灣建省前後的社會與劉銘傳的建設

    台灣納入朝版圖之後,一被認為是化外之地,消極治理。(1)牡丹社事件之後,沈葆禎進行初步的現代化建設,廷才開始漸漸重視台灣。至中法戰爭時,政府察覺台灣中國東南海防之重要性,決定設台灣為行省並由劉銘傳擔任巡撫。(2)

    建省初期,台灣正面臨內憂外患,劉銘傳身為台灣首任巡撫,具有遠大見識與前瞻性的胸襟,曾與軍並肩作戰,了解利用西方精良武器之必要性。但多項現代化的提議被中國的保守黨派反對,而台灣的保守勢力較少,(3)且對抗軍時地方鄉紳與軍方建立起合作默契與共識,劉銘傳認為台灣是能自給自足的寶島,且閩台不能兼顧,決心大舉興革,進行多項現代化的建設,期許成為中國現代化的模範省。

    劉銘傳引進現代建設並改革原有制度,包含國防軍事、交通、田賦以及撫番等,其中關於交通的建設包含鐵路、電報、郵政,在此因為案件內容,僅略述郵務部分。(4)有鑒於在戰爭時,軍書傳遞的延誤、丟失等問題,以及明白台灣的驛站傳遞速度已跟不上時代快速發展的節拍,且驛站內的貪污腐化也急需改正等原因,劉銘傳下令裁撤驛站,引進現代西方郵務技術。(5)

    但創新之政並非人人都能接受,且建省以前,因為朝廷的不重視,台灣的地方勢力強大,由地方官府與鄉紳領導街庄事務。(6)為了順利推行現代化建設,勢必得仰賴地方的合作,以及嚴謹的法律規章。劉銘傳深知,唯有強勢的省政府組織與制度的建立才能解決衝突,為此,劉銘傳嚴厲執法,提升省政府組織的權勢,鎮壓地方的反對勢力。

    《淡新檔案》11323案便是在閩台分治之後,1888台灣郵政總局開辦之初所發生的案件。跑兵吳瑞啟傳遞文件的小失誤,稟呈郵政總局之後,劉銘傳為了以儆效尤、懲處地方反對人物,並宣示台灣最高當局以及郵政總局的威望,他判處了跑兵死刑。

二、《淡新檔案》11323案的整理

    首先,我們閱讀整個檔案,釐清整個案情,為了方便分析論述,我們整理出案件公文的往來明細。(表1

1 公文來往明細

發文日期(7)

發文者

受文者

事由

四月初四日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四月初二日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移請新竹縣提究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

台灣郵政總局

四月初二日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詢問總局如何擬辦之處

四月十二日前(8)

台灣郵政總局

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

報告此公文遺失事件,並詢問如何處理

四月十三日

 

 

被告吳瑞啟口供

四月十五日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台灣郵政總局

將被告之口供秉送郵政總局並請示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

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台灣郵政總局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奉巡撫劉銘傳批示:「就地正法」,轉飭新竹縣遵辦

四月十六日

新竹城士紳林汝梅等五人(稟)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乞求網開一面饒恕站兵吳瑞啟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乞求網開一面饒恕其子

四月十七日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台灣郵政總局

請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銘傳

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新竹縣將站兵正法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台灣郵政總局

請總局再次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銘傳,請求另判刑

四月十八日

台灣郵政總局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為對上封公文的批示。再三強調巡撫劉銘傳的判決

四月十九日

 

 

斬決名單。斬決站兵吳瑞啟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起鳳、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

監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詢滋事情形

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起鳳

對上封公文的批示。提醒務必確查滋事情形

四月二十五日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陷害其子

四月二十六日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起鳳、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

稟告處理兵丁滋鬧經過,並請示銷案

四月三十日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

確認吳鄭清指控是否屬實

五月三日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起鳳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代巡撫劉銘傳轉告知縣重責頭目王志春,後銷案,並請傳訊王傳

五月十四日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尤吉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二日晚間,站兵吳瑞啓輪值遞送公文至後龍站,不知為何,吳瑞啓私僱友人王傳代替他傳送。王傳行至中港,怠職前往嫖妓、賭博,公文也因此弄丟了。兩天之後,站兵吳瑞啓的上級北路右營,請行政層級相同的新竹縣協助辦案(9);另一方面,又向上級台灣郵政總局稟報,詢問如何辦理公文遺失的事件。郵政總局隨即又秉告了巡撫劉銘傳,(10)詢問該如何處理相關事宜,開始了兩方的公文旅程。

四月十二日,劉銘傳先有了動作,他對郵政總局的呈遞批示為:「私自僱替,遺失公文,妄為已極,著即正法,以儆將來,而肅營規。」認為站兵吳瑞啓應該被斬,以警惕以後的送件的人,整肅營規。(11)

   隔天,新竹縣才有了動作。知府方祖蔭詢問站兵吳瑞啓事情發生原由,審理口供。吳瑞啓表示他的母親忽然得重病,得回家照顧,好友王傳自願幫忙,便將公文、包封、燈火一併轉交給王傳遞送。但後來想想又覺得不對,隨即在後頭趕上。王傳行至中港時,至民家點火,和民家起了爭鬧,將民家雜物毀壞。王傳害怕被告發,於是棄包封遁逃。吳瑞啓後來在山寮尋獲文件,查點後並無缺少,立即傳送,並稟告了此事。(12)

十五日,新竹縣知縣(13)方祖蔭將被告口供上達郵政總局並詢問如何裁定;另一方面,向北右營翁尤吉詢問站兵吳瑞啟之詳細情形。(14)當天稍晚,新竹縣收到郵政總局轉達劉銘傳批示的公文。

結果新竹縣仕紳林汝梅鄭如蘭等人全到了衙門,乞求網開一面。說吳瑞啓一個人祀奉兩個家,雙親年老,子女又年幼,(15)這次因為孝順而怠慢職務,情有可原,又加上吳瑞啓平日堅守崗位,安分守己,希望可以減輕他的罪刑。而吳瑞啓的父親吳鄭清也為子乞求,(16)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單生一子,希望知縣筆下留人。

不僅如此,各營兵也不服,聚集了人群連署乞求寬恕,知縣方祖蔭因此請求郵政總局將目前的情況轉達巡撫劉銘傳,以順輿情。(17)前一封公文才剛寄出,巡撫劉銘傳的批示立即到達,認為該營兵丁敢聚眾頑抗,甚是大膽,要求新竹縣立即將站兵正法,並派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起鳳與北右營副總府翁尤吉,帶軍隊鎮壓滋事群眾及兵丁,以肅營規。(18)知縣方祖蔭又發出當日第二封公文給郵政總局,請總局再次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銘傳,請求另判刑。(19)郵政總局卻再三強調巡撫劉銘傳先前的判決,表示現在一切就等待撫院中軍周起鳳到地查辦,自然就水落石出了。(20)

四月十九日,頑兵吳瑞啓因「跑遞公文,僱人順帶,遺失多件」當市斬決。(21)撫院行營中軍、北右營、知縣聯合向稟報巡撫劉銘傳斬決情況,犯兵吳瑞啓於市斬首懸竿示眾時,途中觀看民眾多擁擠哭喊,但因軍隊鎮壓,不敢滋事違抗。而之前滋事營兵,將傳喚把總(22)鄭飛熊與頭目等待查詢。(23)巡撫劉銘傳對此提醒務必確查滋事情形。(24)

撫院中軍、北右營和知縣向劉銘傳稟報兵丁滋鬧經過,真實情況為:兵丁吳瑞啓家屬召集親友到衙門助勢,一時擁擠,並非營兵聚眾滋事,而把總鄭飛熊隨即到場鎮壓。還發現頭目王志春平日不約束屬下,因此重責兩百棍、革職,以儆效尤整肅軍紀,最後還提請銷案。(25)劉銘傳表示的確該重責頭目王志春,然後可以銷案,並且記得傳訊王傳到案。(26)

過了幾天,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控告北右營字識(27)翁林鈺向兒子勒索未遂,因此陷害其子,在文書內加油添醋,使兒子加重罪行,以致被斬。(28)知縣方祖蔭請北右營翁尤吉查明吳鄭清所控告是否屬實。(29)北右營翁尤吉查明發現並無此事,被告翁林鈺並非一般字識,是北右營聘請的專辦書啓,素來頗受信任,潔身自愛。吳瑞啓之父吳鄭清實際上為吳瑞啓之岳父,鄭清聽人唆使,誣告翁林鈺,而官府訟書顯然包庇,希望嚴逞警惕,(30)讓這個案子告個段落。


[1] 徐萬民、周兆利,《劉銘傳與台灣建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頁179

[2] 徐萬民、周兆利,《劉銘傳與台灣建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頁179

[3] 戴逸,〈從大清角度看待劉銘傳保台建台的意義〉,《學術界》,116(北京,2006.01),頁257

[4] 王傳燾,《劉銘傳─台灣現代化的推動者》(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出版,1990),頁70-118

[5] 晏星,《中華郵政發展史》(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4),頁225

[6] 艾馬克,《十九世紀的北部台灣》(台北:播種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頁221

[7] 以下發生日期同為光緒十四年(1888)。

[8] 為推估期間。

[9] 淡新檔案11323-1

[10] 淡新檔案11323-6

[11] 淡新檔案11323-7

[12] 淡新檔案11323-3

[13] 知縣即為正堂、知府。

[14] 淡新檔案11323-5

[15] 淡新檔案11323-8

[16] 淡新檔案11323-9

[17] 淡新檔案11323-10

[18] 淡新檔案11323-13

[19] 淡新檔案11323-20

[20] 淡新檔案11323-21

[21] 淡新檔案11323-12

[22] 城汛首長。

[23] 淡新檔案11323-14

[24] 淡新檔案11323-34~35

[25] 淡新檔案11323-33

[26] 淡新檔案11323-36

[27] 即清代文書。

[28] 淡新檔案11323-28

[29] 淡新檔案11323-29

[30] 淡新檔案11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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