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卷第二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出刊  April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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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共賞】中等學校歷史科小論文寫作競賽第二名

遺失公文該死嗎?()

──從《淡新檔案》第11323案看劉銘傳現代化事務的執行

高三1李抒敏、鄭昕倫     

三、案情分析

  一名負責傳遞文書的跑兵,因看似不大的私人問題:自僱友人代為傳遞功文,結果發生公文遺失,隨即又尋獲的事件,卻造成來自中央(以巡撫劉銘傳代表的台灣最高當局)與地方(縣廳等親民官署)兩大系統不同的處置觀點,其中原委如何,耐人尋味。以下即就建省前後地方與中央的思維、司法審判之不同作案情的分析。

(一)   公文處理時間與程序: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二日發生的事件,在初四日旋即從北右營遞出兩份公文。公文可分成郵政路線(上呈郵政總局)、和地方路線(平移至縣廳)。兩份同樣的公文雖然同時寄送,但處理的日期卻相異甚大,以下為示意圖:

        從本圖可以發現郵政總局路線在十二日已完成給下級批示以及判決,十五日就公文下達,已完成事件的處理。而地方路線卻是擱置到十三日才傳喚被告錄口供,中間有九日其實是空窗期,要是期間站兵逃走,要追回也難。十五日上級的批示到達,但新竹縣對於事件詳細情形還不清楚,正在詢問北右營,可見在辦事程序上,地方的冗長與中央的迅速果決可見一般。

 (二)郵政總局與地方之衝突:

    台灣建省以前,鄉鎮街庄等地方事務,由衙門自當地遴選出菁英領導,這些菁英的身分是國家與社會的中介人。因為政府並未積極治台,朝廷將部分權力下放之後,對地方的干涉減少,地方勢力變得較強勢。有時甚至官府、衙門等機構的決策,必須與這些領導人協商。朝廷與這些地方人士,常需仰賴彼此以得自身利益,可以視為共生關係。[1]

    台灣建省之後,時值中國大陸的洋務運動。台灣正待全新的變革,劉銘傳身為台灣省巡撫,具有改革的遠見,加上台灣的保守勢力較小,改革阻力少,容易進行。台灣位於中國重要的海防位置,劉銘傳欲使台灣成為中國現代化的模範,積極建設台灣

    劉銘傳認為台灣舊式的驛站郵務系統,已跟不上台灣社會變遷的速度,若文書往返未即時,將大為降低辦事效率。[2]1888年,因此向政府提請設辦「台灣郵政總局」,改驛為郵,在當時中國大陸仍未有任何一間郵政總局,開設官辦郵局實屬創舉。為使郵政總局等諸項現代化改革順利推行,劉銘傳加強中央政令必達,削弱地方勢力,中央與地方之衝突因此而生。

 1)思維的衝突:

在此案中,我們可看見第一五一號及一五二號(四月十六日),地方鄉紳及家屬為跑兵吳瑞啓向衙門陳情,請求開恩,衙門同意,是重是「情」甚於「法理」,而地方領導人的影響力可見一斑。相對於此,中央的郵政總局,卻是「法」重於「情」,下令將吳瑞啓就地正法。這是中央與地方在審理案件時,對「情」與「法」孰輕孰重的思維衝突。

    新竹縣廳認為既然文書已送達,而跑兵也非抱持怠職心態,情有可原,刑責可減。但郵政總局不滿的是跑兵請人代勞而延誤公文遞送一事,因郵政總局於光緒14年(西元1888年)正月三十日公布的章程條款中早已明令禁止,該章程條款節錄如下:

一、沿途旱路有站可稽,日有兩班,中有三時,既經按站加票、加價,無論風雨,定可到站,自無違諛。惟查沿途溪河間阻,或遇雨水積漲,不無阻隔。站夫積習,每逢耽誤要公,動行藉口疾病、水漲、天雨等情,此番改辦伊始,應責成該館官弁,隨實認真稽查,如遇春夏水漲時,水退即遞,不得藉詞延誤。

二、南北正站,每日卯酉兩班,接遞處所,應指定站地,以專責成。自台北總局發遞南路者:......竹塹城站卯刻發,限午未到後龍站……。以上各站,或收或發,或來或往,一體照限謹遞。如查核月報册內何站所遞文件程限不符,從嚴查究。

三、站途較遠者,宜設腰站,以恤兵力。……竹塹至後壠,無須腰站。……。

四、各站傳遞文信,每日分早晚兩班遞送。……。在早班遞送不準擱至晚班……。倘若晚逾早晚卯未兩時續行交到者,方准於下一班遞送。[3]

白紙黑字清楚列出跑兵吳瑞啓所觸犯之條款,所以郵政總局嚴格執法,將吳瑞啓就地正法。

    中央與地方看待案件的出發點不同。地方是舊式重人情─「從私」,由「為何遺失公文、延誤送遞」出發,而中央的立場則是以現代的「法律至上」─「從公」為依歸。

    四月十五日,上級要求新竹縣將站兵吳瑞啓斬立決,隔天衙門就有民眾聚集來求情,新竹縣聽罷覺得情有可原,於是十七日又再發了公文,希望上級能另判刑罰,以順輿情。但是在劉銘傳的施壓下,郵政總局再次重申斬決吳瑞啓的判決,絲毫不肯退讓,態度十分強硬。直到十九日,才動刑。

 地方與中央的衝突,顯然涉及當時台灣的民風與吏治的關係。地方官因為多為內地外派,任期多以三年為限,[4]因此與民眾接觸鮮少,關於教化、訴訟、辦理事務等,多以尊重當地仕紳,且以當地總理、[5]族親來處理,少有親自裁判,[6]因此在此案知縣對於鄉紳的乞求,覺得合情合理,便照以往的慣例,想就此息事寧人。不料,巡撫劉銘傳早就想改善台灣風氣,[7]樹立威信,以儆後人,對於地方的拖延,他態度強硬,直接干涉此案,不僅從巡撫衙門派兵處理,並要求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刑後過程。由此可看見當時地方與中央想法矛盾之處,代表新舊思維的衝突。

 2)勢力的衝突:

    新竹縣廳挾地方士紳與民意向郵政總局陳情,但總局的態度強硬,屢次駁回,由此可知閩台分治之初,地方勢力仍強大,不過因組織架構的上下關係,台灣巡撫劉銘傳仍是握有最終決定權的。

    台灣郵政的主管機關是大清台灣郵政總局,較縣、廳為高,縣廳是各站[8]的主管,站內人員以軍事駐軍的「營級」派兵及任用。軍中掌握人事權,所以營級也是各站的主管機關,營之下為汛[9]。層級關係圖示[10]如下:

    由第一五六號(四月十九日)及一五七號(四月十八日)可知在處決跑兵吳瑞啓之後,家屬、同營兵僚聚集在衙門前抗議,台灣巡撫立即派遣軍隊鎮壓平反。這起郵政總局與地方之爭,劉銘傳勝。他積極治台,欲提升中央威望,削弱地方之意圖明顯且堅決。[11]

(三)閩台分治,環境大轉折的時代:

    由此案件內容觀之,請人代送遞文書、遺失公文一事,雖實屬有罪,但就過去慣例並不算罪大惡極,以至於斬首的處分。在郵政總局開辦、台灣建省之初,劉銘傳似欲藉跑兵吳瑞啓一案強化代表中央的巡撫權力,以收殺雞儆猴之效。試想若吳瑞啓身在之前的台灣,應是不會因此失去性命的。但因台灣正逢閩台分治、時代轉折、政府開始積極治的過渡期,許多事情無可避免的被放大看待,吳瑞啓就是在如此關鍵時刻下的犧牲者。

    為了使台灣成為中國現代化的模範省,劉銘傳台灣展開積極建設,並進行多項器物與制度的改革。而改革能否成功,仰賴人與省政最高當局的合作,台灣的地方鄉紳勢力龐大,有的欣然投入,協助建設,但有的卻仍持著建省前固有的思維,部分與最高當局的觀點有所出入,產生摩擦。為了解決衝突,劉銘傳藉著強勢嚴厲的執法,在台灣現代化的過程中帶入「法律至上」的觀念,並增強中央勢力、削減地方權限。之後彰化發生抗議清丈定賦的「施九緞之亂」[12],巡撫派軍強行介入鎮壓,於此《淡新檔案》11323案早已可預見其端倪。因為劉銘傳深深明白,唯有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許多創新的改革才能順利推行,台灣也將成為中國現代化的模範省。

叁、結論

西元1888年(光緒14年),閩台分治,台灣建省完成,劉銘傳任首位巡撫,開始積極治台。劉銘傳極為重視台灣的價值,整飭民風、軍紀、吏治等,厲行新政,並於此年開辦台灣第一個郵政總局。

    為使台灣煥然一新,最高當局許多革新政策,必然得仰賴嚴謹的法治、行政等制度。然而建省前的台灣,因政府的消極治台,民間事務、糾紛等,多得仰賴地方官吏、仕紳、耆老等協助處理,自成一套規範,甚至形成「國有律法,民有私約」的情形,中央勢力明顯弱勢。為整飭社會,身為巡撫及郵政總局首長的劉銘傳,無可避免與地方勢力產生抗衡。

    中央與地方的衝突,例如處辦事件的著眼點、過程、觀點及目的的不同,可由《淡新檔案》第11323的內文得知。

        此案為民兵吳瑞啓遺失公文。對於此案,可知當時的郵政總局正在初步運作的階段,制度規範甫成立,能否徹底執行,確立公權力,成為此一新政成敗的重要關鍵。當新竹縣知縣欲依循傳統慣例處理,在公與私模糊界線中達成人情為重的解決方式,仍然不敢獨斷,而必須向郵政總局呈報此案。劉銘傳竟旋即判處吳瑞啓死刑,雖地方官認為他情有可原,但郵政總局態度堅決,絕不讓步。這不僅是為了以儆效尤,表示處理郵政公務絕不得怠忽職守,同時也表示中央向地方挑戰、宣示主導權的意圖。而當中,地方士紳、民兵聚眾抗議之事,以及不斷為民兵吳瑞啓求情的公文,也顯示地方勢力不容小覷。從郵政總局判民兵死刑,一併重責新竹地方官怠職之事,可知劉銘傳對整飭吏治、加強中央主導權的重視。肆、參考資料()


 

[1]       艾馬克,《十九世紀的北部台灣》(台北:播種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頁221

[2]       徐萬民、周兆利,《劉銘傳與台灣建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頁182

[3]       周傳義,《大清台灣驛站寶典》(高雄:周傳義,1999),頁18-21

[4]       TIPI-玉山社•星月書房,http://www.tipi.com.tw/taiwanhistory_detail.php?twhis_type=1&twhis_id=17,檢索日期2009/06/12

[5]       相當於清代村長。

[6]       戴炎輝,《清代台灣鄉治》(台北:台灣研究叢刊出版,1979),頁281

[7]       王傳燾,《劉銘傳─台灣現代化的推動者》        (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出版,1990        ,頁66-67

[8]       站:又稱「驛站」。

[9]       汛:負責軍事系統的郵遞。

[10]     周傳義,《大清台灣驛站寶典》(高雄:周傳義,1999),頁25-2742

[11]     參考《大清台灣驛站寶典》:大清台灣郵政總局職掌業務人事並發行郵票,負責傳遞的基層機構,由站與站之間的聯繫串起郵務網絡。台灣的驛站分為四種:總站、正站、腰站、旁站。因案件內容與正站相關,在此對正站稍作介紹。台灣正站有17站,業務的主管擔任為「頭目」,配置跑兵八名,僱用書識一名,稱為「站書」。正站需對腰站的郵務是否延誤加以稽核,並經營發售郵票、收寄郵件,投遞驛站。政站都設置在縣治所在大城市或交通要到樞紐,正站之間約距50里。17個正站有宜蘭、頂雙溪、基隆、台北、中壢、竹塹、後壠、大甲……等等。現代化的台灣郵政,改革部分舊式制度,如汛塘、跑勇等。為協助理解案情,在此概略解釋跑勇。跑勇是源自沈葆楨治台時,負責傳遞文書的舖兵,至劉銘傳設郵政總局後,將負責傳遞文書的跑勇改稱跑兵,表示其軍人身分。

[12]  許雪姬等141位,《台灣歷史辭典》(台北:文建會,2004),頁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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