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第五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五日 Oct. 2005

 
 
 
 
 

「法務部保護司」保護您!!!

 法務部保護司新聞稿1

法務部於94年7月5日以法令字第0941000733訂定發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並自94年8月5日施行。

該實施辦法之訂定,係為建立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性侵害防治中心之連繫平臺,並加強與矯正機關之連繫,共同建立監控網絡,強化對性侵害受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監控機制,防治性侵害案件發生。授權觀護人於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測謊。

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參考美國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監督輔導之經驗,認為除應對性侵害加害人施以治療輔導外,並應採取測謊處遇以增加其內控機制,避免再犯,故要求於本法第20條中增列測謊規定,並授權法務部訂定實施辦法。

本法於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後,法務部立即召集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討論,依據本法第20條第8項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測謊標準作業程序以及學者、專家對測謊技術於性侵害社區監控之論著,擬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草案,並邀請學者、專家、臺灣臨床心理學會、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部內各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完成本實施辦法。全文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名詞定義、適用範圍。

二、觀護人在評估有無實施測謊必要前應綜合參考各項資料及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定期或不定期測謊之處遇規定。

三、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四、測謊之實施機關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另得囑託專家、相關機關(構)實施測謊,有關囑託測謊之程序、測謊期日之排定與通知。

五、規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不宜實施測謊或拒絕接受測謊情形之處理。

六、測謊報告書之製作及應載明之內容,另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基於特定目的得提供測謊報告書予相關人員、機關。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法務部保護司新聞稿 2

法務部於7月26日以法令字第0941000852訂定發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辦法」,並自94年8月5日施行。

 該實施辦法之訂定,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及同條第七項「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規定。政府為體現立法者保障婦女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之用心,預防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再犯,採行尿液檢驗,並配合測謊、指定居住處所、宵禁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新制的施行,希望藉由全方位的監控,使民眾得以安心及放心。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行之有年且迭經修正,已建構一個完整的體系,其對於毒品犯罪者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之規定,均可作為觸犯本法之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之參考,故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會商各相關機關,共同研擬「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全文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

二、採驗尿液之執行機關及其備置硬體設備、指派專人辦理等規定。

三、採尿人員執行採驗尿液事務時應注意事項及保密義務。

四、規範採驗尿液執行機關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五、提示觀護人參酌之相關資料,及命受檢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採驗尿液。

六、受尿液採驗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應遵守之事項及採尿人員於採尿過程中應注意之事項。

七、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得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規定。

八、規範採驗尿液執行機關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及判定結果異常之通報義務。

九、檢驗結果發生疑義時之處理。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